2025年6月份海关总署公告纵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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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口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要求,全面推广“两步申报”通关模式,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四类措施商品申报填制规范,防止动物疫情传入,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有关事项,废止部分进口食品类规范性文件,启用进出境邮件“一站式”办理平台有关事宜,实施中国—厄瓜多尔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优化出口货物申报前检验检疫申请,调整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保证金利率,有条件恢复日本部分地区水产品进口,公布海关稽查、涉企贸易调查、核查相关法律文书等内容。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厄瓜多尔乳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公告〔2025〕110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保加利亚西红花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公告〔2025〕111号)

  海关总署关于俄罗斯麦糁输华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公告〔2025〕112号)

  海关总署关于关于俄罗斯黑麦粉输华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公告〔2025〕113号)

  海关总署关于全面推广“两步申报”通关模式的公告(公告〔2025〕115号)

  海关总署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四类措施商品申报填制规范的公告(公告〔2025〕116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卢旺达干坚果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公告〔2025〕117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乌拉圭豆粕和油菜籽粕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公告〔2025〕118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委内瑞拉绿豆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公告〔2025〕119号)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马耳他部分地区新城疫传入我国的公告(公告〔2025〕120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克罗地亚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公告〔2025〕121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沙特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公告〔2025〕122号)

  海关总署关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25〕123号)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拉脱维亚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公告〔2025〕124号)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阿尔巴尼亚小反刍兽疫传入我国的公告(公告〔2025〕125号)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进口食品类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公告〔2025〕126号)

  海关总署关于启用进出境邮件“一站式”办理平台有关事宜的公告(公告〔2025〕127号)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国—厄瓜多尔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公告〔2025〕128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哈萨克斯坦甜菜粕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公告〔2025〕129号)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乌干达、几内亚比绍新城疫传入我国的公告(公告〔2025〕130号)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乌干达口蹄疫传入我国的公告(公告〔2025〕131号)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沙特阿拉伯、几内亚比绍小反刍兽疫传入我国的公告(公告〔2025〕132号)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西班牙、意大利痒病传入我国的公告(公告〔2025〕133号)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阿尔及利亚绵羊痘和山羊痘传入我国的公告(公告〔2025〕134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冈比亚腰果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公告〔2025〕135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马拉维夏威夷果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公告〔2025〕136号)

  海关总署关于香港输内地乳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公告〔2025〕137号)

  海关总署关于优化出口货物申报前检验检疫申请的公告(公告〔2025〕138号)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保证金利率的公告(公告〔2025〕139号)

  海关总署关于有条件恢复日本部分地区水产品进口的公告(公告〔2025〕140号)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海关稽查、涉企贸易调查、核查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2025〕141号)

  海关总署关于全面推广“两步申报”通关模式的公告(公告〔2025〕115号)

  【重点内容】海关总署决定在前期开展进口货物“两步申报”改革优化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广该通关模式。“两步申报”通关模式适用范围扩大到全国海关,进口货物收货人或代理人办理进口货物报关手续时,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选择“两步申报”通关模式。

  海关总署关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25〕123号)

  【重点内容】为进一步优化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口货物发货人未向海关交验由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海关有证据表明出口货物可能属于出口管制范围的,应当向出口货物发货人提出质疑,并制发《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通知书》。

  二、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自收到《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通知书》7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提交下列材料,材料需加盖公章并对真实性负责:

  (三)情况说明(载明货物的性能指标、主要用途以及认为不属于出口管制范围的理由等);

  三、收到出口货物发货人提交的材料后,海关依法进行判定或提出组织鉴别,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依法处置,并制发《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组织鉴别结果告知书》。

  (三)无法判定是否属于两用物项的,依法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提出鉴别申请,并根据鉴别结论依法处置。

  海关总署关于启用进出境邮件“一站式”办理平台有关事宜的公告(公告〔2025〕127号)

  【重点内容】为进一步优化海关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海关总署在前期开展试点工作基础上,决定在全国开展进出境邮递物品业务的海关推广应用进出境邮件“一站式”办理平台(以下简称办理平台)。

  一、进出境邮递物品的收件人、寄件人(以下简称收寄件人)可以通过办理平台查询进出境邮递物品通关状态,使用办理平台提供的政策指南和辅助工具。收件人可以通过办理平台办理进境邮递物品补充申报、税款支付、税款复核、退税、退运等业务。

  二、办理平台同步开放6个客户端,均设有进出境邮件“一站式”办理专区,收寄件人可在任一客户端以个人身份实名注册登录。具体渠道如下:

  移动端:“掌上单一窗口”APP、“掌上海关”APP、“掌上单一窗口”微信小程序、“掌上海关”微信小程序。

  网页端: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网址:)、“互联网+海关”政务服务平台(网址:)。

  三、海关将通过12360短信告知收件人进境邮递物品待办理情况。收寄件人在办理过程中如有问题可拨打短信预留咨询电线海关服务热线咨询。